[轉貼]法律人的熱血 -- 向 劉櫂豪(立委、前法官)致敬

摘要:[轉貼]法律人的熱血 -- 向劉櫂豪(立委、前法官)致敬

這個不自己備份一下,對不起自己。

 

 

 

資料來源:http://forum.u-car.com.tw/thread.asp?forumid=252493

Youtube影片來源:http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XJKVUVrwqrI

 

 

http://zh.wikipedia.org/zh-tw/%E5%8A%89%E6%AB%82%E8%B1%AA

劉櫂豪(Liu Chao-hao,櫂音,1967年2月2日-),臺東縣人,現任第8屆臺東縣選區立法委員。曾任法官,在前臺東縣長徐慶元任內曾擔任臺東縣副縣長;在2012年立委選舉當選立法委員(民進黨)。
 
劉櫂豪出身客家人血統,自小家境清寒,父親早逝,他與兄長劉櫂漳(曾任台東縣議員、國大代表)、姐姐劉梅英由母親一手拉拔長大。劉櫂豪從小刻苦求學,畢業於台東高中,並考上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,先後在高雄地方法院、台東地方法院擔任法官。
1999年劉櫂豪回到台東地方法院擔任法官。

 

在2001年親民黨籍的徐慶元當選台東縣長時,邀請已是民進黨員劉櫂豪出任台東縣副縣長一職。使34歲的劉櫂豪成為台東縣地方自治史上最年輕的副縣長[1]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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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友楊鎮宇先生整理的逐字稿:
 

 


劉:總長我想今天早上許多委員提出質疑,

我想說你在這段時間對台­灣的法治教育有相當大貢獻,

這段時間  特偵組  特別是你自己的言行,

無論他是不是唸法律系的學生,特別是唸法律系的學生,

大家可以非­常嚴肅的來思考幾件事情。




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,到底他的真意是什麼?

到­底我們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面規定,

第二條規定,監聽是最後手段性­的原則是什麼?

憲法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在院跟院之間的糾紛他扮演的­角色是什麼?

三權分立真正的意義是什麼?

還有特偵組的存廢時機大­家認真的去思考?

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當中,他的洩密跟行政長官之間­的分際是什麼?

在非法取得的證據的證據力,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毒果­樹理論,到底規範的目的是什麼?

註:毒樹果實理論(英語: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)在美國指的是調查過程中,透過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證據[1],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(樹)受到汙染,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(果實)也是被汙染的,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不能被採納[2],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。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6%AF%92%E6%A8%B9%E6%9E%9C%E5%AF%A6%E7%90%86%E8%AB%96

 

還有,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點,

檢察官、司法官的養成教育,到底­把我們這些司法官培訓成什麼樣的心態?



我想這段期間特偵組,特別是黃總長,你的言行讓人民認真思考以下­幾個問題。

你身為檢察長,

你轄下的檢察官

他因為職棒簽賭案件在監­聽過程中發現另外一件有可能涉及販毒的案件時,

你認為基於你的指­揮權,你會叫他繼續監聽?

還是要申請另外一個案號來申請監聽票?



黃:一般實務上不會再另外立案號。



劉:總長!總長!在實務上,以前那個年代,實務上為了取供會非法­羈押、會刑求,

那是存在的事實,但不代表唸法律的人可以說,因為­他存在  所以合法。

你所受的法學教育、你的法學良心,你認為應該怎­麼做嘛?



你說不用另外立案,你把刑事訴訟法翻出來看,哪一個說可以不用立­案?

監聽法規定,第二條規定是最後手段性原則,要針對具體案件,

通訊保障及監察法 

 
第1條(立法目的)
 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,並確保國家安全,維持社會秩序,特制定本法。 
 
第2條(通訊監察之限度)
  通訊監察,除為確保國家安全、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。 
  前項監察,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,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。
 


你不要忘了,他開宗名義規定,

他就是怕國家機器伸進去憲法所保障­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,

有這個最基本不能去撼動的基本人權,所以他­規範了。

與其說是給檢察機關、警察機關監聽的權力,

事實上更明確­的是在"規範、限制"你們濫用權力




你怎麼可以說實務上,那你是說這樣擴限、漫無目的的只要有一個賭­博案件在監聽,

即便監聽多久、即便監聽任何案件,實務上你也允許­他這樣存在。

你在這裡已經昭告所有人,

通訊監察保障法的規定,對­你來講不具參考價值啊,連參考價值都沒有。

總長,你給我明確回答­,

你轄下檢察官現在偵查一件職棒簽賭案件,後來發現有另外一個販­毒集團,

你認為檢察官應該另外立案號申請監聽票嗎?還是不用?



黃:假如說聽得很明確,就會簽出來。 


劉:不要這麼模糊啦!



黃:假如沒有的話 還要繼續蒐證。



劉:那蒐證的意思是說,不用另外立案號?

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頭哪­一條規定你可以這樣做?

你不要忘記喔,他是在"限制"你濫用國家的權­力捏,


你給我舉例哪一條可以這樣子做?



黃:我們部裡 有頒布一個分案報結的… 


劉:總長,我現在不是在討論你的"行政命令"


我討論的是立法院三讀­通過、總統公佈明文的"法律"


他位階絕對比你規定的還高喔!

我講的­是通訊監察及保障法,你不要忽略後面那兩個字"保障"耶!


這個規定不­是讓你可以漫無目的的監聽啊!



黃:他沒有規定。



劉:他沒有規定就是"限制"你啊,

總長,他在第五、六、七條都規定你­可以監聽的客體是什麼。

總長我非常訝異,但是我也欽佩你的誠實,­

因為你可能這樣長期以來這樣指揮辦案啊!



黃:喔,沒有沒有!證據還不太明確,人事時地物很明確就會簽出來­。 



劉:總長,所以你已經在說明你的立場,

你認為只要監聽範圍,即便­這個通訊監察保障法裡面規定,都是視為無物啦! 



黃:沒有沒有!



劉:總長,我再請教你,

如果偵查監聽結果之後沒有任何的犯罪事實­,這個資料可以公開嗎? 



黃:這次並不是說沒有違法的事實,是說有行政關說,因為關說是違­反行政中立。 



劉:總長,你不要忘記你根據一百年特支第幾號那個偵查監聽

你完全­是,針對某一個法官可能涉及收賄、瀆職的案件在監聽,

你根本不是­這個案子關說在監聽。

而且,你也說,在新聞記者會裡表明說,你這­裡面是 沒有 刑事的不法…



黃:是調查以後,把林秀濤找來問過,我們把卷看過以後,才確定沒­有刑事不法。



劉:總長,你在調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,

是跟你一百年特支號那­個是不一樣的喔,

那是不同的案件,

你在偵查的是法官貪瀆

那表示­你請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,你可能他是涉及刑事案件嘛,

請問他­的案號是幾號?



黃:還是一樣…



劉:什麼還是一樣,

總長,你在監聽的是另外一個法官,跟這個是風­馬牛不相及的案子

那你既然用這樣子的態度來去處理這樣子的案子­。

總長我請教你,如果一個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,他把所有的資料沒­有告訴當事人,

但是他找新聞記者來講偵查內容,這樣可不可以?



黃:不可以,假如偵查秘密的話,不可以。



劉:那我請教你,你這個案子九月六號才簽結,確定沒有刑事案子的­,

在八月三十號 你為什麼 你憑什麼 你憑那一點要去跟馬總統報告這個­事?



黃:因為那個是行政不法,不是偵查中的意義,關說是行政不法…



劉:總長,你要把自己的時間兜攏,

你在九月六號才把這個案子具體­結束,說這個案子沒有刑事不法,

我非常訝異,

因為你在法界德高望­重啦,

那以前即便有人對你有什麼評議,因為我沒有親身經歷過,

我­沒有辦法對你過去的言行做個評論,

即便很多新聞記者私底下問我,

但是在這個事情當中,我看你對外的發表言論,

我非常訝異你竟然舉­例 你跟馬總統報告是根據憲法第四十四條



總長,我們今天憲法第四十四條,

不要說是個念法律的人,即便沒有­念法律的人,他用白話文來念,

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-- 總統對於院與院­之間的爭執本憲法有規定外,得召開院與院之間的協商解決之。

請問­這哪一個規定總長有這樣的權力  有這樣的義務  有這樣的責任,你要去­跟總統報告,

特別是你八月三十號報告時,這個刑事案件還在進行當­中耶!



劉:總長,你在法界德高望重,

也許在立法院是彼此針鋒相對的地方­,

但是我認為你缺少你愧對我們念法律的,

特別是那些莘莘學子,有­多少人是抱著對法律的憧憬、對公平正義的追求理想而來,

他們現在­等待你一個道歉跟說明,



你已經明文講這個刑事案件進行當中,

特偵­組的檢察官同仁們為了你,還有你自己講,用憲法第四十四條來說明­時,

我知道你內心也知道,你那時間點已經錯了,

不然給你一個月的­時間,你找全台灣所有念憲法的學者,

不管他是藍色綠色,

請問他用­憲法第四十四條可以支持你去跟馬總統報告嗎?

你找不到啦,

我保證­給你一年你都找不到有這樣的學者敢,

即便他的政治立場再怎麼樣偏­向國民黨,

他也寫不出這樣的論文說:

因為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,

所­以檢察總長在刑事案件進行中 可以向總統報告。我非常訝異啊!



總長,我們不熟識,但我寧可相信  在你內心有一顆非常良善的心,

就­如同你幾十年前投身法律一樣,

你跟許多念法律的莘莘學子  對公平正­義  有個憧憬要去追求,

但是在這裡我身為立法委員,身為你司法官的­後進的學弟,

我要說我們在追求的過程當中,不代表我們自己是正義­的化身,

我們是盡我們的能力在追求公平正義,但是我們絕對不可能­化為正義之神!




劉:總長,你對於你向總統說明的這件事,你認為這有違反洩密罪的­規定嗎?



黃:沒有啊,因為我報告的是行政不法的事證,而不是刑事不法的事­證。



劉:八月三十號你去報告,行政不法 我不跟你講,

但是八月三十號 刑­事案件 還在進行中耶,你九月六號才簽結的啊!



黃:沒有錯…



劉:沒有錯,那八月三十號這個案子有可能八月三十一號發現新證據­,

你又扮演一個神的角色啦!

你八月三十號當下都還沒有偵查終結,­你怎麼知道 "沒有" 發生新的証據?

總長,總長,你不是神啊!你我只不­過是普通的血肉之軀啊!

即便我們竭盡所能要追求公平正義,但你絕­對不是代表神!




黃:這點我承認。



劉:你雖然嘴巴這樣講,但是你八月三十號,

我舉個例來講,你八月­三十號向總統報告,如果九月一號監聽譯文又跑出新證據,

發現總統­府,我說比如,發現總統也涉入這個案子,那怎麼辦?

或者說總統本­來就涉入這個案子,因為你跟他報告  他就縮腳起來了嘛。

黃總長,這個時間完全是你自己講,你不要在這裡硬掰了啦!



立法院­有個好處,我們所有言行舉止都會在這裡錄音、錄影,

二十年後、三­十年後,所有人  只要他們願意  都可以看到我們這段談話,

他會清清楚­楚的看到,

認為台灣最高的檢察總長竟然說,在刑事案件進行當中他­可以去向總統報告,


 

如果你這個邏輯理論可以正確,那你應該昭告所­有的檢察官,

只要在刑事案件進行中,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

你可以­跟新聞記者講,

你可以跟你的家人講,

你可以投書,..............因為你只要不跟­當事人講就好了。



總長,請你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。

 

=== (全文完)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 

 

幹!(前面的字隱藏)好熱血

 

網友 amisgin說得很清楚:

上個月底 (即2013/8/30),前調查局長葉茂盛在入獄服刑172天假釋出獄後,公開發表聲明表示「未嚴守偵查秘密、知錯認錯」,也是眾所周知的「未嚴守偵查秘密」指的是,葉把扁家海外洗錢情資通報阿扁。黃世銘把王金平涉及關說的資料也通報馬英九,兩件事看似不同,卻有相同處,只是差別在親疏而已。以馬英九疾言厲色、連番出手來看,證明黃世銘是投馬英九所惡。

一個投其所愛,一個投其所惡,這兩個,應該是四個,不同陣營的投手與捕手,下場應無差別。

詳見全文 http://blog.udn.com/amisgin/8603022

 

圖片來源: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3/new/sep/27/today-f1.htm

 

 

 

特偵控關說 柯建銘監聽譯文  全文
 
2013年09月06日13:29    
【賴又嘉/台北報導/蘋果日報】
 
特偵組今認定法務部長曾勇夫、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涉嫌接受立委柯建銘、王金平關說,
關鍵證據就是柯建銘與王金平通話的監聽譯文,全文如下:
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30906/254624/

 

 

 
 
馬英九總統 2008年就職演說全文
 
摘錄其中一段:
我們要進一步追求民主品質的提升與民主內涵的充實,讓台灣大步邁向「優質的民主」:在憲政主義的原則下,人權獲得保障、法治得到貫徹、司法獨立而公正、公民社會得以蓬勃發展。台灣的民主將不會再有非法監聽、選擇性辦案、以及政治干預媒體或選務機關的現象。這是我們共同的願景,也是我們下一階段民主改革的目標。
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8/new/may/21/today-fo7.htm

 

P.S. 不過,如果你連 633 / 黃金十年 / 愛台十二大建設都相信了,何妨再相信馬總統一次呢?

    畢竟,自我感覺良好的 馬英九大總統說過:

    馬英九:有史以來政府表現最好的
    2012年10月19日
 

 

 

 

 

圖片來源: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30916/259432/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我將思想傳授他人, 他人之所得,亦無損於我之所有;

猶如一人以我的燭火點燭,光亮與他同在,我卻不因此身處黑暗。----Thomas Jefferso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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